朋友圈发广告要担责了!《办法》9月1日起生效

2016-11-16 11:36:54发布者:四川恒新

9月1日起,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生效,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;网红、明星的微博、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,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特别要注意的是,朋友圈、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担责。这个责任如何担?来听听江苏省工商局权威人士的解答。
举个例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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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关系
  
  B小姐(做微商,卖面膜)
  
  A小姐(作为B小姐的朋友,转发面膜广告)
  
  C小姐(作为A小姐的朋友,看到广告……)
  
  C小姐点击广告链接,购买了面膜,不料竟是假货,使用后毁了容。
  
  转发广告的A小姐将惹上什么麻烦?
  
  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孙涛就上述例子分析:
  
  虽然卖面膜的B应承担责任,但C不认识B,C只好向法院起诉发广告的A小姐。
  
  这种情况,即便A小姐没收钱,也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。当然,如果能找到卖面膜的B,A小姐承担的责任可能要小一些,但不是完全没责任。
  
  而具体到个案,这样的情况,作为“友情转发”广告的人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,以及赔偿多少,要看发布虚假广告的内容和危害性而定。
  
  转发广告不管收不收钱都要连带担责
  
  情节严重者,最高可罚百万元
  
  孙涛表示,这次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是对去年实施的新广告法的细化。
  
 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,发布虚假广告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。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其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
  
  “转发也是发布者之一,根据法律规定,只要你发布了虚假广告被举报或起诉了,发布者就要承担责任,这和收不收钱,朋友圈人多不多,是不是大V无关。”孙涛说。
  
  另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,发布虚假广告,可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有可能被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
  放心,工商不会主动去查你的微信
  
  但被举报有了截图等证据就不一样了
  
  “难道工商局要入侵我微信查有没有发假广告,那不就侵犯了我的隐私?可是,不查我微信,工商局根本发现不了我发广告啊?”不少网友质疑,微信私密性较强,不加好友看不了,那么工商如何查处呢?
  
  对于这样的疑问,孙涛听了忍不住笑了一下,“其实大家可以放心,工商局工作人员绝对不会去检查、入侵你的微信,我们也干不了这事,这方面大家的隐私安全是可以放心的。”
  
  那么工商局如何发现社交媒体虚假广告呢?孙涛表示,只有发布者被举报了,举报者提供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明你是发布者,工商部门才会去查处,查实后才会作出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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